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
(一)考评范围和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从事会计管理及在岗会计人员。
(二)报考条件及考试方式
1、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并聘任会计师职务满二年;
(2)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并聘任会计师职务满五年;
(3)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十年,并聘任会计师职务满五年;
(4)符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财会[2005]875号)“第五章破格条件”的规定,可破格申报。
担任会计师年限以聘任时间为准。
2、考试方试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三)评审条件
(1)担任会计师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累计5000字)以上;
(2)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3)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考试合格后于当年11月份左右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报评审材料,参加省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报名、考试时间
每年5、6月份报名,当年9月份考试。
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将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省会考办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证明只在本省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