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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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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代理记帐机构审批。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设立依据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所需申报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
2、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标准;
3、符合审批批标准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标准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书。
承诺期限:
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不收费。
年检: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具体事项请登陆淮南会计网 (网址)“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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